中国山东网中国山东网财经 国内财经正文

证监会升级内地与香港互联互通 为深港通铺路

2016/8/27 14:33:53   来源:证券日报    

  8月26日,证监会就将《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若干规定》修改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若干规定》公开征求意见。其中变化主要包括将适用范围由沪港通扩展至沪港通和深港通;明确了沪港通和深港通投资者的适当性管理遵循属地管理原则;为未来货币兑换机制的完善预留空间等三个方面。此次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6年9月25日。

  2014年6月13日,为规范沪港通业务,证监会颁布了《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若干规定》(简称《沪港通规定》)。为促进内地与香港资本市场共同发展,2016年8月16日,证监会与香港证监会发布了《联合公告》,批准建立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以下简称深港通)。

  据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张晓军介绍,由于《沪港通规定》仅规范沪港通,在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扩展至沪港通和深港通后,该规定将不能满足实际需要,因此证监会将《沪港通规定》修改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若干规定》(以下简称《互联互通规定》)。

  据介绍,《互联互通规定》沿用了《沪港通规定》的结构顺序,保留了《沪港通规定》的法律法规适用原则、各市场主体的权利义务和职责等大部分内容。变化主要有以下三方面:一是将适用范围由沪港通扩展至沪港通和深港通。二是明确了沪港通和深港通投资者的适当性管理遵循属地管理原则,在第三条增加了“投资者遵守其委托的证券公司或经纪商所在地的投资者适当性监管规定及业务规则”的表述。三是为未来货币兑换机制的完善预留空间,将第十五条修改为“投资者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买卖股票,应当以人民币与证券公司或经纪商进行交收。以有关主管部门认可的其他货币进行交收的,另行规定。”

  《互联互通规定》是市场参与者开展沪港通及深港通活动的重要依据。《互联互通规定》共19条,明确了交易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及结算机构的职责,对境内证券公司开展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相关业务提出原则性要求,明确了相关业务范围、外资持股比例、清算交收方式、交收货币等事项,对投资者保护、监督管理、资料保存等提出了要求。

编辑:李傲然    责任编辑:胡立荣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

1、凡本网专稿均属于中国山东网所有,转载请注明来源及中国山东网的作者姓名。

2、本网注明“来源:×××(非中国山东网)”的信息,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若作品内容涉及版权和其它问题,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在核实确认后尽快处理。

3、因使用中国山东网而导致任何意外、疏忽、合约毁坏、诽谤、版权或知识产权侵犯及其所造成的各种损失等,中国山东网概不负责,亦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4、一切网民在进入中国山东网主页及各层页面时视为已经仔细阅读过《网站声明》并完全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