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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房屋安全管理新规6月起实施 实行三级管理

2017/5/23 11:20:32   来源:水母网    

  记者日前从山东省烟台市住建部门了解到,《烟台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规定》(2017政府令136号)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并印发,将于2017年6月1日正式施行,这是烟台市第一部政府规章。

  房屋使用安全实行“三级管理”

  近年来,随着时间推移,部分房屋由于年久失修,出现老化问题,给人们生产生活带来安全隐患,威胁到人身财产安全。

  为加强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市政府把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提上议事日程,提出“遵循属地管理、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稳步推进”原则,确保房屋使用安全。

  《规定》规定,市政府应加强对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体系和机制,组织协调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县市区政府负责本辖区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综合协调,建立房屋使用安全常态化、信息化、网格化监管制度和安全管理应急预案,明确责任追究机制,组织应对房屋使用安全突发事件。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应落实房屋使用安全常态化、信息化和网格化监督管理制度,健全完善房屋使用安全检查和监测网络,协助做好房屋使用安全监督管理。并向社会公开举报和投诉的受理方式。

  鉴定由“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提出

  有人问:一幢楼房往往有很多住户,如出现安全隐患,由谁委托做房屋安全鉴定?

  《规定》明确规定,房屋所有权人是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直管公房或者单位自管公房,其经营管理单位为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房屋所有权人不明晰、房屋权属不清的,房屋代管人或者实际使用人为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房屋所有权人的确认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为准。

  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市住建局相关负责人介绍,这方面《规定》也有明确说法。首先应按照设计用途、建筑物使用性质以及房屋权属证明记载的房屋用途合理使用房屋;其次,因房屋使用安全事故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予以赔偿,并检查、维修房屋,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并出面委托房屋安全鉴定。

  房屋出现什么样的情形可申请鉴定?

  那么,业主应找谁去做房屋安全鉴定?

  《规定》上明确,房屋的安全鉴定由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单位负责,其做出的鉴定结论是认定房屋安全状况的依据。房屋安全鉴定单位是指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单位和其他依法从事房屋安全鉴定的单位。市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单位名录定期向社会公示。

  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和其他有关责任人可以直接委托房屋安全鉴定单位进行房屋安全鉴定。鉴定期限、费用等有关事项由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和鉴定单位约定。

  房屋具备什么样的情形可申请鉴定?这方面有明确规定:房屋达到设计使用年限需继续使用的;房屋基础、墙体或者其他承重结构出现下沉、倾斜、裂缝、变形等情形的;因自然灾害或者爆炸、火灾等事故可能造成房屋结构损坏的;其他依法应当申请房屋安全鉴定的。

  危房的鉴定报告24小时送达

  房屋鉴定后,如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规定》规定,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单位应当在做出鉴定报告后24小时内将鉴定报告送达委托人并报房屋所在地的县市区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门。

  同时,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鉴定机构、鉴定单位应当根据危险程度的不同提出下列处理意见:一观察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安全技术措施后,尚能短期使用,但需继续观察的房屋;二处理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技术措施后,可解除危险的房屋;三停止使用,适用于已无修缮价值,暂时不便拆除,又不危及相邻建筑和影响他人安全的房屋;四整体拆除,适用于整幢危险且无修缮价值,需立即拆除的房屋。

  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对危险房屋采取下列处置措施:一鉴定为观察使用的,应当按照鉴定报告注明的观察使用的条件和时限使用;二鉴定为处理使用的,应当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出具解危技术方案,委托施工单位按照方案施工,并按照设计单位确定的后续使用年限使用;三鉴定为停止使用、整体拆除的,应当停止使用,立即搬出。(孙致霞)(完) 

编辑:吕玥    责任编辑:胡立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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