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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重金奖企业管理创新 20个名额第1名奖100万

2017/9/19 9:16:52   来源:大众网    

  ◆“山东省企业管理创新成果奖”是省政府在企业管理创新成果领域设立的最高奖项,授予为山东省企业管理工作做出突出成绩和贡献的创新成果。每2年评选1次。

  ◆省企业管理创新成果奖项设20个名额。奖金分配数额如下:获得第1名的企业管理创新成果奖励100万元,第2名至第5名各奖励50万元。奖金由省财政统一安排。

  最近,山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发布关于征集《山东省企业管理创新成果奖管理办法》的意见的通知。

  根据《省政府文件清理工作方案》(鲁政办字〔2017〕68号)有关要求,对2009年印发的《山东省企业管理奖管理办法》予以修改,组织起草了《山东省企业管理创新成果奖管理办法》,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这次修改,将原“山东省企业管理奖”改为“山东省企业管理创新成果奖”,仍为每2年评选1次。

  奖项设置方面,原“企业管理奖”分别设企业和管理创新成果2个奖项,企业奖项设10个名额,管理创新成果奖项设20个名额。修改后,“企业管理创新成果奖”设20个名额,仍面向企业和管理创新成果。

  奖金数额方面,原“企业管理奖”规定每个获奖企业奖金10万元,每个获奖管理创新成果奖金10万元。修改后为:获得第1名的企业管理创新成果奖励100万元,第2名至第5名各奖励50万元。奖金仍由省财政统一安排。

  山东省企业管理创新成果奖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根据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的批复(国评组函〔2014〕26号)意见,将山东省企业管理奖项目调整为“山东省企业管理创新成果奖”。特修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山东省企业管理创新成果奖”是省政府在企业管理创新成果领域设立的最高奖项,授予为山东省企业管理工作做出突出成绩和贡献的创新成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管理创新成果,是指山东省企业运用现代管理思想及理论,借鉴国内外先进管理经验,从企业实际出发,在管理理念、组织与制度、管理方式、管理方法和手段等方面所进行的成功探索。

  第四条 省企业管理创新成果奖项设20个名额。

  第五条 省企业管理创新成果奖每2年评选1次。

  第六条 省企业管理创新成果奖的推荐、评审工作坚持科学、客观、真实、公开、公正、公平、择优的原则。

  第七条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负责省企业管理成果奖评选的组织管理工作,聘请政府机关、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等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负责制定具体评审指标体系,并组织开展评审工作。

  第八条 授予“山东省企业管理创新成果奖”的企业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积极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新旧动能转换,不断创新发展模式,近年来效益好、发展快,企业资产、营业收入、利润、上缴税金等主要指标居全国同行业领先地位,具有较强的核心竞争力;

  (二)企业多年来一直高度重视企业管理创新工作,具有健全的企业管理创新体系和制度,企业基础管理创新、生产管理创新、市场营销管理创新、质量管理创新、财务成本管理创新和安全生产管理创新等工作扎实,形成了独具特色的管理创新模式和企业文化,对本行业或其它行业企业具有广泛借鉴价值,成效显著,管理创新成果对企业发展的贡献率大。特别是在实施加快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过程中,积极参与,强化管理创新,练内功、挖潜力、增效益,成绩突出;

  (三)认真贯彻国家产业政策,切实加强战略管理,主业突出,核心竞争力强。大力推进技术创新、技术改造和结构调整,技术开发费和技术改造投入较大,企业转型升级步伐加快;

  (四)大力推进节能管理创新,发展循环经济,防治环境污染,完成了节能减排指标和任务;

  (五)企业劳动关系和谐,积极创造就业机会,职工全员签订劳动合同,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无拖欠职工工资,未发生欠缴“五险一金”等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

  (六)重视企业文化建设,凝聚力强,加强学习型企业建设,拥有一支高素质企业经营管理者、科技人员和职工队伍;

  (七)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依法、守法、诚信经营,照章纳税;

  (八)近3年内无重大的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

  第九条 授予“山东省企业管理创新成果奖”的创新成果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特色突出、创新性强、层次水平高,得到了国内外公认;

  (二)实用性强,在企业中经过了2年以上的实际应用,经过科学评估、测定与计算,确实提高了企业管理水平,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三)导向性和可操作性强,在本行业或其它行业企业中具有较高的推广应用价值或在其它企业推广后取得了明显的经济效益。

  第十条 省企业管理创新成果奖由下列单位推荐:

  (一)设区的市人民政府;

  (二)省政府有关部门和直属机构。

  驻鲁中央企业管理创新成果由省政府相关部门推荐。

  第十一条 具备评选条件的企业可向第十条所列单位提出申报,并提交省企业管理创新成果奖申报表及有关材料。

  第十二条 各设区的市政府和省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将推荐材料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推荐单位对推荐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三条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对推荐材料进行资格审查后,会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组织评审委员会进行评选,提出奖项候选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根据公示结果,提出省企业管理创新成果奖建议名单,报省政府批准。

  第十四条 省政府向获奖成果颁发荣誉证书和奖牌。

  第十五条 省企业管理创新成果奖奖金分配数额如下:获得第1名的企业管理创新成果奖励100万元,第2名至第5名各奖励50万元。奖金由省财政统一安排。

  第十六条 参评企业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取消其参加评奖的资格;已经获奖的,撤销已获奖项并返回奖励资金、奖牌、证书,6年内不得再次参加评选。

  第十七条 推荐单位参与骗取企业管理创新成果奖励的,省政府给予通报批评;评审工作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八条 获奖企业要不断追求卓越,创新实践,持续改进;获奖企业有义务宣传、交流其管理创新成果,发挥典型推动和示范作用。

  第十九条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参照本办法设立市级企业管理创新成果奖。

  第二十条 本办法实施过程中的具体问题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据山东政事、山东省政府网站)

编辑:吕玥    责任编辑:胡立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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